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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拥军优属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据新华社合肥4月9日电 (记者刘美子)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在驻军地申请住房保障,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烈士子女上公办幼儿园免保育费、报考学校可降分并优先录取……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近日已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作出规定,突出对优抚对象实行普惠加优待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落实到住房、就学、就业、社保、安置等方面。

  在军人家庭住房保障方面,新《条例》规定,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为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缴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缴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新修订《条例》中还明确指出,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政府组织欢送并进行慰问,送光荣牌,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4/21aab97f-1578-467e-b493-4cc56d305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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