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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生活垃圾处理立法 推行垃圾收费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江苏为生活垃圾处理立法

  推行收费制度 谁产生谁付费

  南报网讯(记者许琴)昨天上午,《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提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了江苏推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个人生活垃圾不能随意倾倒,大件垃圾不能随意弃置。没有遵守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会纳入其信息档案。为了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拟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说,近年来,人们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而与此同时,广大垃圾产生者还未形成垃圾分类投放、按时投放的习惯,付费处理的意识还不强,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尚未形成。各地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新(改、扩)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一些城市已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

  为此,江苏适时制定出台《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收费制度。具体来说,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农户适度付费、村集体补贴、政府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

  市民重新装修、搬家时,常常会丢掉沙发、橱柜等大型家具。《草案》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倾倒。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不得随意弃置。

  那么,监督及处罚工作将由谁来开展呢?《草案》提出,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没有物业也没有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人。单位及其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管理人;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等。管理人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7/2cf96d87-cb0e-4aee-ad7e-00d6495b35e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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