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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幼儿园和中小学200米内禁止食品摊贩摆摊设点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新华社合肥7月30日电(记者刘美子)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对食品“三小”安全作出针对性规定,今后对食品“三小”设置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但幼儿园和中小学200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被称为“三小”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因卫生条件等饱受争议。此次安徽出台的条例规定,各地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设施。

  对于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区域,条例作出了范围限制,即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摊设点。

  条例还规定,对于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小饭桌”,应当实行备案制,并要求实行分餐制,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备案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自制的生鲜乳制品,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国家和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如果出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8/1ae8b36e-c7b5-4d2e-a19c-55a789693b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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