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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被征收人可自行选定房产评估机构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

  

  

  对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认定?对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如何解决?对征收政策不了解而产生的麻烦如何规避?近年来,随着重庆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推进,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纠纷越来越多。

  近日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二次审议稿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程序

  在现实中,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形非常复杂,可能是临时建造的房屋,也可能是危房改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不宜采取单一的处理方式。

  针对这一问题,二次审议稿作出了具体要求: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被征收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或者送达后三日内提出,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选定价格评估机构应现场公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价格存在异议,与政府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最终,房屋征收工作只能一拖再拖。

  对此,二次审议稿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己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次审议稿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进行了细化。

  二次审议稿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进行公示,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示后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情况,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二次审议稿同时规定,在投票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现场证明。

  加大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力度

  有委员认为,让被征收人及时了解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加大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增加公开信息的范围,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代表、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二次审议稿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

  此外,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以及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完善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增加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房屋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19/201709/93042edf-f269-429e-b14a-d92efb80c3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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