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原子能法 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
原子能法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铀(钍)矿勘查开发、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
据介绍,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十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促进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是核大国和开展原子能和平利用活动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草案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严格法律责任。
在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草案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草案还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铀(钍)矿勘查开发、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
草案还完善了进出口管理和国际合作机制。草案明确国家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明确加强原子能领域进出口管理工作,规定国家对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实行严格许可管制;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境内或者经我国境内转移。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4/t20240424_436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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