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4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
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暴露出有关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不足,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不顺畅,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监测防控新型洗钱风险以及打击治理腐败、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待加强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评估,指出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等制度供给存在不足等问题。
“有必要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介绍说,此次修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预防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钱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反洗钱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完善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
在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反洗钱资金监测,国家、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开展反洗钱调查。
此次修法还对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完善。修订草案规定了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等。(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4/fazhixuanchuan_0424/27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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