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示范区率先走出促进共同富裕之路
7月30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浙江省委随即召开全会制定实施方案,于7月19日正式发布《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决定》根据中央和省委明确的“两阶段发展目标”指出,到2025年,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率先基本建立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率先基本形成更富活力创新力竞争力的高质量发展模式,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文之美、生态之美、和谐之美更加彰显;到2035年,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率先探索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
以缩小差距为主攻方向
数据显示,浙江人均GDP已经超过10万元人民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0年、36年居全国省区第一;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96:1,为全国最低的省份之一。浙江是城乡区域发展最均衡、民众最富裕、社会活力最强、社会秩序最优的省份之一,为浙江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打下了坚实基础。这是浙江推动共同富裕的独特优势,也是浙江的巨大潜力所在。
从规模看,浙江面积、人口具有一定规模。从地理区划看,浙江有“七山一水二分田”,行政区划上有2个副省级城市、9个地级市和53个县(市),代表性较强。从城乡看,浙江既有城市也有农村,农村户籍人口占了一半。这些也是浙江具备开展示范区建设的省情。
《决定》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和山区、海岛等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着力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着力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率先走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路。
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
近年来,浙江探索创造了“最多跑一次”等多项改革先进经验,创造和持续发展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各地普遍具有比较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在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富民惠民、绿色发展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不少显著成果。
杭州市淳安县下姜村是千岛湖库区深处的偏远小山村,“土墙房,烧木炭,半年粮,有女莫嫁下姜郎”的说法描绘了过去的村情村貌。2003年,浙江省启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首先就是整治村庄环境。下姜村开始改水、改路、改厕,水清了山绿了路宽了,村民靠着绿水青山吃起了“生态饭”。乘着千岛湖全域旅游快速发展的东风,下姜村组织村民开餐厅、建民宿、搞农事体验游,培育了10多种业态。从“脏乱差”的贫困村到“绿富美”的富裕村,如今的下姜村正在把自己的致富经验辐射出去,与周边的24个村一起,组成“大下姜”乡村联合体。
当前,浙江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撬动全领域改革的制度机制创新,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投资环境、政商环境。
“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全省唯一的城乡体制改革试点,到全域数字化治理试验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到‘标准地’省级标准;从‘多规合一’,到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140余项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在德清落地、推进,逐渐形成集成示范效应。”湖州市德清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迈向共同富裕的“基本功”。
《决定》指出,“十四五”时期是完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应当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战略部署,打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同时,还应当着力发挥数字化改革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加快推进党政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建设,探索构建数字化时代社会关系的新规则新政策新机制,引领和保障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
以齐心协力为实现手段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并非政府一家之事,也不是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实现经济平衡这么简单。《决定》点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实现共同富裕之路上的“应为”和“可为”。可以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久久为功,方能成就。
《决定》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适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清单式推进、闭环式管理,创造性、系统性落实示范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找准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决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互助互济、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示范区建设。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45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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