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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草案将二审: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规范性

发布时间:2024-04-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学位法草案将二审: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规范性

  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就学位法立法情况作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杨合庆说,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二是完善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特点;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三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压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主体责任;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四是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异议复核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

  谈到学位法草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哪些工作,杨合庆表示,学位法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12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在北京、长沙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学生、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对于如何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杨合庆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二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四是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五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六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如何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杨合庆说,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三是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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