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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购自行车退款不退货?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4-20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买家成功申请了退款,却没有退货,卖家遂把买家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一起来看!

  

  案件过程

  2023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的网店以2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公路自行车。8月9日,被告验货签收后随即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于8月13日操作退货。8月15日,货物到达原告所在地,原告与快递公司快递员共同验货,确认商品多处磕碰破损已影响二次销售,快递公司遂向原告开具了快递拒收证明。货物暂寄放在快递点,等待平台处理。8月21日,平台根据规定自动向被告退款2999元,被告此时又联系快递公司拦截召回了货物。原告眼看既退了钱又没收到退货,于是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协商退还货物或款项,但被告要求原告给予2000元的赔偿方能退货。后经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金额2999元及原告支出的户籍调档费400元、材料打印费2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网店购买公路自行车,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发货,被告签收后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在平台退款成功,此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然而被告明知退款成功,仍通知快递公司召回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2999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户籍调档费400元、材料打印费2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被告因不当得利行为取得的实际利益,因此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不得故意损坏所收到的货物,并应及时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4/fazhixuanchuan_0417/27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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