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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通讯编发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通讯编发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工作部署,服务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创新发展,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通讯编写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编印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务实高效、自愿报送原则,注重质量和时效,重点反映联系点工作、发展、创新、宣传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以及有价值的调研、建议等内容,信息内容要真实准确、要素全面、语言精炼。

  二、编发时间

  每月编发1期。每月前7个工作日,各联系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办公室报送上个月信息情况。联系点办公室对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报经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审阅批准,于当月中旬印发。

  三、主要内容

  1.重要信息摘要,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领导,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省(区、市)有关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室等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活动情况。

  2.工作情况通报,主要包括: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联系点主要活动、联系点相互交流、对外交流宣介,以及报送工作简报、调研报告等情况。

  3.宣传报道择要,主要包括:有关媒体宣传报道等情况。

  四、文件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通讯,小标宋体30号字,颜色为红色。

  2.成文单位: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办公室,仿宋体三号字。发文期号为黑体三号字,发文日期为仿宋体三号字。

  3.正文:统一使用三号字;一级标题用黑体字,二级标题用楷体字,正文用仿宋体字。

  五、编写规范

  (一)信息收录标准

  1.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省级或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不含本省的市、县)赴联系点进行交流调研等有关信息。

  2.联系点有关同志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人大其他专委会就法律草案征集意见建议工作的有关信息(不含本省、市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本省、市有关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3.联系点开展相关征求意见、普法宣传、立法调研、自身建设、跨省交流、对外宣介等有关信息(不含本级所属立法联系点、联络站自主开展的有关工作)。

  4.报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相关的报告,以及通过法工委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的有关信息。

  5.被中央和省级媒体报道、转载的有关宣传信息(不含非联系点主题宣传报道中仅穿插提及的有关信息)。

  6.其他与联系点有直接关联的工作(不含本单位日常例行工作)。

  (二)编写注意事项

  1.各类内容一般按日期顺序逐条编辑。

  2.根据《关于规范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简称和排序的意见》,使用联系点规范简称。

  3.参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核实发布宣传报道的媒体级别和宣传内容,简明扼要概括报道情况。

  六、发放范围

  报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室、机关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委);区县级以下人大系统联系点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非人大系统联系点的所属地人大常委会;各联系点。

  七、其他工作

  做好工作通讯报送、采编数量统计和档案留存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404/t20240411_3615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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