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保障法律实施 维护法治统一
3月29日,《云南日报》刊发文章《省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保障法律实施 维护法治统一》,关注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多措并举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全文如下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多措并举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传递严的信号、坚持严的标准、体现严的要求,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周灿 摄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9件,包括省人民政府规章3件,州(市)人民政府规章10件,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6件,省监察委员会规范性文件1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1件,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38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各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了逐件审查。一年来共发现存在与上位法不衔接、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5件,具体为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等。目前,这5件规范性文件已有2件完成了修改,其余3件制定机关作出了修改承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纠错有刚性的认识,全力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为严格落实“三有三必”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对收到的备案文件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和文本比对,确保纸质报备和电子报备同步、一致;细化责任分工,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坚持做到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沟通,提醒制定机关不断提高文件质量;经审查研究,对于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合法性、明显不适当问题的,通过电话协商、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等方式,加大纠正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努力实现备案审查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
“回顾2023年工作,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顺利建成是重大成果之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负责人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省顺利完成了数据库建设的任务。去年11月,数据库正式上线,制定机关实现了规范性文件及时入库、报送、审核、发布数据,同时向社会开放的目标。目前,数据库已实现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数据对接,共收录5071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公众可通过数据库查询、下载涵盖到乡(镇、街道)人大、政府和县级以上“一府一委两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一直以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是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关注的领域。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制度载体和实践平台,对涉及生态环保、营商环境、食品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为拓展公民参与渠道,省人大常委会在云南人大官网开设了“规范性文件年度备案目录”,及时公开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优化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使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能够更方便、更快捷提出审查建议,审查要求和查询办理情况。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逐件接收、登记,及时与建议人联系、沟通了解诉求,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认真研究办理。2023年,共收到公民通过云南人大网在线提出的审查建议6件均已办结,其中属于省人大受理范围的1件,移送有关机关办理的4件,1件因内容不明确不予受理,相关办理情况均已告知建议人。
2023年,开展了涉及青藏高原保护法、行政复议法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在涉及青藏高原保护法集中清理中,省级层面共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984件,尚未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在涉及行政复议法的集中清理中,通过对5025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拟废止6件、拟修改9件。目前,有的已经完成废止或修改,有的正按程序推进,或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时限。
“今年,我们将围绕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完善方式机制等工作重点,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助力新时代法治云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2024年将重点做好修订完善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还将积极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的方式方法,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瞿姝宁)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4/gongzuojiandu_0329/27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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