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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到重庆、云南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进一步听取了司法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为满足实际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具有一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是现实做法,法律上应当有所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为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法律援助应当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相结合,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已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委托辩护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残疾人联合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地方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主要制度设计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31f774b8a5794641bf697cc547a78a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