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李克强总理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根据工作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6条,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要求,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
(一)优化生育政策。一是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有关税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或政策中予以研究规定。
(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d1c67e781d9f42fdbb678e42bdcbbe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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