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在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说,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修正草案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正草案规定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有关税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或政策中予以研究规定。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修正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此外,修正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记者 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d63daeccf23f4de8abadbb8fea5c89b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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