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强化源头防控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此次法律修订拟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既是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称中突出要素管理的表述保持体例上的一致,也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从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扩大适用范围强化源头防控
为了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在防治对象上,修改了工业噪声定义,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在交通运输噪声定义中,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在扩展适用的地域范围方面,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方法之一的源头防控,草案强化了相关要求。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同时,增加规划防控要求,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条款。
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
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这四类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噪声管理措施。
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
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处罚力度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草案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引入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记者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3de3cacac3334ff0991ef6a13193c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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