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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细化对监察官教育培训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李钺锋委员说,草案三审稿对监察官职业能力培训培养作出了有关规定,这将有利于高质量推进监察监督,充分发挥出国家监察体系的治理效能。建议进一步细化对监察官教育培训的规定,通过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完善优胜劣汰制度等措施,有效提升监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李培林委员说,应该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写上具有三年相关工作经验的规定,从而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察官队伍。

  殷方龙委员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监察官的配偶、父母”后面加上“配偶的父母”。主要考虑是,把监察官配偶的父母纳入到禁止代理案件范围中,更有利于保证监察官履职的公正性。(记者 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661b97763f3f4d36b03610bd2f93461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