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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执法检查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执法检查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晓明受执法检查组委托所作的《关于检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把《条例》作为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法治保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法规贯彻实施,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但同时也指出,我省养老服务仍存在发展不均衡、供给能力尚有短板、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压实法定责任。一是全面履行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要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重点推进,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补贴,做好农村老年人兜底保障。二是狠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重点抓好城市老旧小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和适老化改造。三是针对职工护理假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政策发挥实效。四是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重视推进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界监督,更好地实施该《条例》。

  二、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一是加强资金统筹。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障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二是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大专业人才供给规模。发挥好社会养老机构在开展岗位培训中的作用,为养老事业输送实用性技能人才。加强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让为老服务成为更有尊严、更有获得感的职业。三是加快推进智慧养老服务。支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跨部门的智慧养老政策协同和数据共享,不断丰富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促进康复辅助器具等产业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嵌入式养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扶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养老不离家与社区依赖的普遍需求。在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上下足功夫,打造一批集医疗、助餐、助浴、短期托养、紧急救助为一体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以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为依托,向老年群体开展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诊疗等服务。

  四、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组建医养联合体,发挥各自服务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内部建立有序转诊、双向转介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上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保障。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关于检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3年11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魏晓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0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召开了动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晓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冰冰分别带队,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对淮南、安庆、蚌埠、滁州4个市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市均提供了自查报告。

  这次检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一是主动服务大局。以检查推动《条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法治对我省养老服务和养老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二是紧扣法规条款。重点围绕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情况、医养结合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和监督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三是广泛了解实情。检查组深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与开展养老服务的机构和受众群体面对面交流,听取供需双方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养老服务制度机制逐步完善。《条例》颁布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等配套政策,制定了20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养老服务纳入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明确到2025年老龄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继出台了“一揽子”配套措施,较好地保障了《条例》落地落实。

  (二)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落实《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全省各地积极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2023年上半年,新增家庭养老床位928张,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50437户。二是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落实《条例》第20条、22条规定,出台省级地方标准,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有条件的社区积极发展助餐、助浴、助洁等居家养老服务。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暖民心”工程,目前全省共有老年食堂(助餐点)约8000个,累计服务2200余万人次。三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落实《条例》第26条、28条规定,出台《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备案主体、备案对象范围、备案材料和程序等内容,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

  (三)医养康养结合稳步推进。落实《条例》第38、第39条规定,通过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医养签约、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居家等多种方式,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528家,医养总床位87162张,纳入医保定点的355家。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四)扶持保障力度不断加强。落实《条例》第48条规定,做好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今年以来,省财政统筹下达省以上养老服务相关补助资金4.96亿元(其中省级专项安排资金2.78亿元,争取中央补助资金2.19亿元)。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按照分别不低于30元/月和60元/月发放水平,统一全省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标准。落实《条例》第51条规定,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落实执行范围,实行清单制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兑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二、存在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条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养老服务发展还不均衡。一是市县之间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设推进程度不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检查发现,部分市、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尚未完成。市县之间在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养老法规政策宣传等方面也存在差距。二是养老服务城乡发展差距较大。检查发现,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还不均衡,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和运营水平明显弱于城区。一些农村敬老院和养老服务站存在设施老旧、适老化不足、管理粗放、利用率不高等问题。

  (二)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存在短板。一是资金多元化投入格局还未形成。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全省各级财政投入和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二是养老服务设施配套不足。《条例》第12条对新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检查发现,城市老旧小区人口集中、老龄化程度高,但在养老设施配套、适老化改造方面都面临困境,养老便利化程度亟待提高。三是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不全。《条例》第四章对社区养老服务提出要求。检查发现,我省社区养老服务引入社会化第三方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偏少,专业化水平不足,服务大多停留在家政服务、老年助餐、文体娱乐等方面,高龄、独居、失能老人急需的托养、助浴、上门照护、康复医疗、紧急救援等服务提供不足。四是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不高。《条例》第七章对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提出要求,检查发现,部分已建成的市、县(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功能比较单一,未实现政策协同和数据共享,养老产业线上和线下跨领域的应用场景还不多、数据支撑不够。

  (三)养老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挑战。《条例》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检查发现,由于职业认可度和社会认同感低,优质养老护理员“找不到、招不来、留不住”现象突出。现有的护理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专业知识不足、缺乏必备的护理技能等问题。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及相关学科专业人才更加紧缺。2022年,我省本科院校仅安徽医科大学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点14个,每年培养专业人才540余人;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28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点41个,每年培养相关专业人才1300余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足。受养老机构社会认可度低、工资待遇低和个人编制、职称等方面的限制,专业人才毕业后到养老机构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四)部分政策的落实还不到位。《条例》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检查发现,各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服务衔接等方面相互协同和合作还有待提高,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有效衔接。《条例》第57条规定老年父母等住院的,给予职工护理假,检查发现,一些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落实还不到位。部分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审计指出2022年度省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仅为55%,老年助餐方面存在运营管理和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五)医养康养深度融合有待推进。《条例》第六章对政府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做出了规定。检查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难以享受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足。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与医疗床位转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质量不高。一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未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老年医学科开展的老年医疗核心技术服务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要持之以恒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尤其是适应现阶段实际情况,集中力量,着力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压实法律责任。一是全面履行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推动解决制约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要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重点推进,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补贴,做好农村老年人兜底保障。二是狠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确保规模达标、布局合理。重点抓好城市老旧小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和适老化改造,提升养老服务可及性、便利化。三是针对职工护理假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政策发挥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一是加强资金统筹。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障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二是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调整设置老年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专业人才供给规模。发挥好社会养老机构作用,在提供优质养老服务的同时,开展岗位培训,为养老事业输送实用性技能人才。优化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和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倾斜和人文关怀,让为老服务成为更有尊严、更有获得感的职业。三是加快推进智慧养老服务。支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跨部门的智慧养老政策协同和数据共享,不断丰富适合老年人需求、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促进康复辅助器具等产业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嵌入式养老。针对90%以上的老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实际情况,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发展社区养老,更好地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服务,满足养老不离家与社区依赖的普遍需求。在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上下足功夫,打造一批集医疗、助餐、助浴、短期托养、紧急救助为一体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以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为依托,将专业化服务向家庭延伸,向重度残疾、失能失智、空巢独居等老年群体开展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诊疗等服务。

  (四)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组建医养联合体,发挥各自服务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内部建立有序转诊、双向转介机制,更好满足老年人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连续性医养结合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上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医保支付保障。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037547473624297&strColId=d446fe13a1d943bf98e0552278230c64&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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