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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地方立法的意识形态边界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强调:“能否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地方立法活动过程中,各种形态的思想、认识、理论、诉求会集中呈现,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需求,地方立法工作者能否厘清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边界,维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尤为重要,也是确保立法方向不走样、巩固完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思想保障。

  一、地方立法工作要注意的几个意识形态问题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科学立法的根基,奠定了法治现代化的思想基石,立法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转化为社会活动指导规范最重要的桥梁通道。在意识形态指导立法工作和立法工作体现意识形态上,有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1、立法过程中,一些错误认知干扰立法。地方立法在探索填补上位法空白、凸显地方特色的创新探索中,容易受到某些错误认知的干扰。比如,宣扬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反对公有制,认为私有制效率高,鼓吹彻底私有化,主张完全市场化。这些认知,有的伪装成中立观点,有的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故意制造话语优势和认知误区。主张这些思想的人,善于利用片面材料,利用话语技巧隐藏真正意图,在社会上甚至能产生一定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立法工作对形势的客观判断,需要加以辨别。

  2、立法比较和移植中,借鉴吸收辨别不够全面。对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比如包容审慎监管中的“触发式监管”“沙盒监管”。但对国外的法律制度,要深入研究、仔细辩证,不能不经辨别便判断其是否先进。注重挖掘中外不同制度背后的历史人文和社会背景,而不是简单仿照制度作设计。比如,西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经过长久的经济社会活动认同,才有了支持自身社会运转的信用管理体系。有的地方立法动辄就要让信用惩戒变成管理手段,在借鉴中只看到果,未看到因,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立法移植中对国际协议的认同和保留是根据协议各方具体的发展阶段来确定的。地方立法移植国际协议或者域外法律制度要慎之又慎,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地方立法中,一些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后,应该向西方看齐的声音不绝于耳。这种认识忽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机渊源,无视我国加入国际大多数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基本事实。一味主张移植国际协议或者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相关规定,会对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带来冲击。

  3、立法防控意识形态风险的通道比较少。地方立法并不完全解决社会问题本身,更重要的是为解决问题提供通道。但法律法规一般不涉及思想意识管理,缺乏对意识形态风险化解的直接通道,像新闻宣传、文化艺术、宗教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国有企业工作等,都有防范意识形态风险的需要。在这些领域,也有相关地方立法项目,比如某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某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对相关领域意识形态的分析研判,和对风险点的管控往往采用技术方法处理,缺少直接的警示规定,在地方性法规的施行中意识形态风险防控得不到明显体现,对出现的意识形态风险无法直接抵御,影响地方性法规发挥意识形态风险防控的作用。

  二、地方立法工作要把握意识形态形势变化的本质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需要立法的引领和保障,要求地方立法工作对当前和未来的意识形态形势有清醒的认识,把握意识形态形势变化的本质和核心。

  1、意识形态斗争是当前国际社会思想市场的主要形态。著名经济学家思科曾建言中国的发展要解放思想市场,但目前国际思想市场的基本形态还是以斗争为主,根本还是阶级斗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阶级斗争在思想理论领域的集中反映。“中国威胁论”依然存在,西方一些主流媒体仍然对我们抱有文化偏见和不信任感,已不是简单的东西方文化冲突,而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斗争,在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中,充斥着意识形态交锋。在全球新冠疫情抗疫中,西方联盟对我国的歧视,污蔑,无一不暴露出中国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意识形态斗争展示出的规律性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论断。马克思指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避求历史的真实,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当今世界经济深度衰退,局面正深刻影响国际与国内公众的思想认知,“普世价值”“宪政民主、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浪潮、历史虚无主义的声音有所减弱,但没有销声匿迹。比如,热炒市场经济原则与社会主义理念相悖;渲染中央集中统一和开放市场经济是一对矛盾体。这些声音背后都隐藏着西方的政治价值。对这些错误思想,如果没有清晰的判断,必定会误导民众,影响党的思想统一和国家发展定力。

  3、意识形态斗争的呈现方式变得更加隐蔽。主要体现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没有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盲顾求新;在商业活动中以消费主义塑造商业需求;在流行文化中参杂圈层文化、拜金主义;把意识形态同群众的普通认识对立起来,放大局部问题,制造社会裂痕。像部分自媒体对政府投资预警视而不见,对投资失败的后果片面强调政府监管不力。比如,蛋壳长租公寓暴雷,有的言论将房客和房东之间的矛盾,引向对政府治理的不满。甚至在资本力量的操纵下,控制媒体舆论,形成了资本的话语权。这些无不体现意识形态斗争的隐蔽性。

  三、地方立法工作的应对之策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以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为指南,做到根本遵循,在审查地方性法规中应筑牢意识形态斗争的防线。

  1、系统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图谱指导地方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这需要站在社会历史时代的高度,形成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观点。“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不断发展接近、超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个历史进程,对文化多样性与全球价值观交锋的判断要更加谨慎。尽管我们的法律体系基本理论构建借鉴了大陆法系基本理论,但要看到经过40年的完善演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优秀内容,创造了不同于英美判例法的指导案例,形成了贴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独特法系构造。从理论和实践上我们要清楚,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将立法人民性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判断,蕴含社会发展规律,本质上维护无产阶级利益和价值判断,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特点,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维护少数人统治的狭隘性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立法中体现的意识形态,是否能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并获得人民的支持,才是立法是否体现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判断标准。只有基于人民立场选择的地方立法,才是朝着历史发展必然性进发的。

  3、在立法中树立制度自信。制度的优越性是树立制度自信的源泉,地方立法工作需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将优越性体现在立法成果和立法宣传中,突出立法成果中的立法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熏染法律实施效果,对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意识形态教育,提高群众的认识判断能力,进而更有利于在地方立法中坚定制度自信。

  4、提高立法工作者对意识形态的辨别能力。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上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形态认识,透过种种表象看到社会事件、社会需求、社会呼声的意识形态本质,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对具体的制度安排有理性客观的认知,不随波逐流。参与立法的人员在各领域的关键岗位,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研判形势,慎防思想上被带偏。地方立法面对纷繁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辨析评判,理性回应,才能筑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作者|王磊

  编辑|朱苗 常畅

  来源|人民与权力杂志 https://mp.weixin.qq.com/s/XYvsLWKMCjbH-D9KhOxVag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31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