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将施行 鼓励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活动

发布时间:2023-11-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漫画/高岳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2条,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基础保障、细化监管措施、丰富帮教手段等方面作出规范。

  “《规定》的制定,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巩固平安河北建设基层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两手抓

  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2.7万余人、解除29.5万人,在册3.2万余人,没有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大恶性再犯罪案事件,再犯罪率仅0.03%,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为主线,扎实落实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基本任务,大力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五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制定《规定》是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重要举措。

  今年7月,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监察司法工委提出了修改建议文本,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河北省司法厅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了多次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让社区矫正对象健康良好地回归社会,提高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一个目的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两个抓手,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更好融入社会,实现“管得住,矫得好”。

  聚焦基层社会治理新要求

  社区矫正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河北省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身边”安全新需求为使命,从社区矫正“小切口”着手,积极探索基层力量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激发基层社会治理“大能量”。

  目前河北省在册的3.2万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涉及罪名有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多种类型,该群体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力量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有序推进社会治理发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同时,将京津冀社区矫正执法协作、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等实践成果固化为法规规范,在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细化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关系修复等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参与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既是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事执行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河北实践。

  破解矫正工作发展短板

  基础设施是执法平台,更是事业发展的根本。《规定》对破解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场所、人员等措施予以细化,不断强化基础保障,回应群众呼声。

  为规范和强化场所建设,《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并按需配备执法执勤装备和信息化设施。

  在人员管理和统筹方面,《规定》全面整合“四个群体、四支力量”,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四个群体,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执法职责、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专业人员被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化教育帮扶服务、志愿者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四支力量,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稳定发展。

  围绕增强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同时明确省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当持工作证件上岗。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为提升社区矫正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司法行政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丰富教育帮扶手段形式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模式,固化河北省社区矫正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规定》在落实上位法规定、吸纳河北省相关政策精神基础上,细化为针对性突出、操作性强的相关条款。

  《规定》增加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活动,及时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提升融入社会能力。

  同时,《规定》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帮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尤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对象有继续就学意愿的,明确教育部门的相应职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内容。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特点,《规定》重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原则、方式、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力争实现精细管理、精准矫正、精心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统计数据显示,社区矫正法实施3年以来,河北省累计落实低保500人次,社会保险6420人次,临时性救助1165人次,技能培训13784人次,指导就业或就学24513人次,促使大批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下一步,河北省司法厅将充分发挥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把学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全面提升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河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乔新月说。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3/11/16/1012368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