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伤人”赔偿5500元,社交媒体发言需谨慎!
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喜欢发布视频来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有可能“引火烧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经过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马到一商店购买物品,停车时不慎将店家摆放在门口的商品压坏,双方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出现了分歧,店家报警后,小马向店家支付了50元赔偿金。小马咽不下这口气,便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及视频,称“该店铺为黑店”“大家都不要来买东西”。
店家看到视频后立即报了警,小马随后也删除了该视频并向店家道歉。可店家认为小马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便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小马赔偿自己名誉损失费48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厘清事情原委,认为此案如果一判了之更易激化双方矛盾。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调解的效果要比判决更能让双方当事人接受。于是,承办法官帮助双方了解互联网法律知识,释法明理,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从情理法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发扬谦和礼让精神,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小马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网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的错误,店家也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小马赔偿店家5500元,店家放弃其他诉求。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赋予了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同样要受到法律制约,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
在发布言论或视频时应尊重事实、客观理性,不可任性而为,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3/fazhixuanchuan_1106/247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4-11-2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高...
2024-11-24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监...
2024-11-24天柱县州第十五届人大...
2024-11-24西藏自治区国家通用语...
2024-11-24百名代表履职风采录|...
2024-11-24自治区文化产业协会第...
2024-11-24铜仁市沿河自治县人民...
2024-11-24自治区领导在拉萨市调...
2024-11-24
热门资讯
司法反腐力度空前:昨...
2020-07-09原平轩岗煤电浩然煤业...
2020-08-20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
2021-04-27新来的病人不用中药,...
2020-04-16中央重磅发声:加快错...
2021-01-1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2020-04-1654起农村乱占耕地建...
2021-04-27阳奉阴违的轩岗煤电公...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