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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刑法: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最高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我又没有偷钱,只是在我的摊位上捡到钱,然后收了起来。捡钱不犯法。”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董某作出这样的辩解。法官询问董某怎样才算偷,董某表示:“偷是去他人的包里或家里拿,那才叫偷,我是在摊位上捡到的钱,不算偷。”

  估计这不是董某一个人的想法。那么,捡到钱不还犯法吗?

  

  案情 8900元遗落卖菜摊 摊主藏匿后拒不交出

  今年9月23日8时许,窦女士去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农贸市场买菜,其间将8900元现金遗落在被告人董某的摊位上,董某发现后,将该笔现金藏匿起来。

  窦女士发现自己的钱遗失后,回到董某的摊位寻找,董某声称未看见钱,也未帮助寻找。无奈之下,窦女士选择报警。

  民警到场询问时,董某仍矢口否认。民警查看了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后,在董某摊位后面装有番茄的箱子与纸板的夹层内找到被藏匿的8900元。

  案发后,被盗现金8900元被警方追回,并返还给失主窦女士,窦女士表示对被告人董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判决 构成盗窃罪 获判缓刑

  11月2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

  鉴于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现金已返还失主,被告人董某也获得了失主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释法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听了法官的释法析理,被告人董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她说:“我错了,错在不该将钱据为己有。”她还告诉法官,“我身边没发生过类似的事。如果发生过,我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了。”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这是3岁孩子都知道的道理。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的约束,也是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捡到他人钱物拒不归还,轻则被失主起诉,重则构成犯罪。本案就是后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该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捡到他人财物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希望广大群众以身边人身边事为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周惠琼 通讯员:尹庆元)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3/fazhixuanchuan_1107/24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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