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立法的探索实践与发展思路
原标题:浙江人大立法的探索实践与发展思路——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
9月12日上午,浙江省委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这个以浙江省委名义召开的高规格会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决策、亲自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的会议。20年来,浙江每五年都召开一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一直延续至今。
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实践地。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浙江如何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制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高品质生活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为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两个先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接受了《中国人大》杂志记者专访。
问: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作出过什么重要指示和论述?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亲自出席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并就加强地方立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论述。这些指示和论述与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比如他指出,党委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研究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这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是坚持立法为民。比如他指出,要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理老百姓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理念,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
三是立法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比如他指出,浙江实施“八八战略”,离不开法制的推进、引导和保障,都与地方立法工作紧密相关。立法要为发展服务,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需要作出解释的及时作出解释,使我们的地方立法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避免落后于改革发展的实践。
四是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比如他强调,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一目标,总结经验、改进方式、完善机制,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
五是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比如他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必须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特色,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防止照抄照转,“大而全”、“小而全”。
六是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比如他强调,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闭门”立法向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开门”立法转变,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我们要把学深悟透总书记上述论述指示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后他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溯源研究,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我省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八八战略”实施20年来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成就、特色亮点有哪些?
答:多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们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03年以来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213件,修改261件,批准报批法规496件,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注重创制性立法,形成了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其中有30多件法规在全国具有先行性、首创性。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是浙江发展的金名片。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长远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先后制定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等法规。其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对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浙江是数字经济大省,我们制定了全国首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对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等,作出许多前瞻性制度设计。浙江是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我们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制定了全国首部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改革成果,破解难点问题,推动形成权责明确、整体智治、协同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2004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建设“平安浙江”的构想。为全面总结19年来平安浙江建设的实践经验,以法治手段解决平安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我们制定了平安建设条例,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与“枫桥经验”一道成为平安建设的基本原则,为推进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建立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协调解决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出台相关意见,加强省人大内部以及法工委与省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立法工作有序、协调、高效运转。建立闭环管理机制。针对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实施等关键环节,制定30余项立法工作制度,建立了“1+X”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坚持法规立项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申报论证、评估论证等制度。建立法规草案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强化人大对法规起草进度的把控力度。健全审议机制,增加隔次审议和“三审制”的运用。强化法规立法后评估,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完善审查指导机制。加强对设区市地方立法的审查和工作指导,细化审查指导工作流程,明确合法性审查参考标准,提升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全面审查与有重点的主动审查相结合,坚决纠正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是运用数字化改革手段,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参与。从2021年开始,积极开展立法数字化改革,建成省和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一体使用的地方立法综合应用,实现立法流程信息一屏展现、起草审议高效协同、工作任务一键智达、立法智能辅助系统集成。同时打通立法综合应用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应用、代表履职综合应用之间的数据和流程贯通,实现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一端发布,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等多端接收和实时反馈,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展了民主立法的广泛性、实效性。比如,《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通过数字化应用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3万余条,更好发挥了数字化手段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扩大社会民意基础中的作用。
问:浙江地方立法工作中有哪些经验和体会?
答:20年来,“八八战略”引领浙江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我们感到,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坚持”。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我们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党领导立法的指示要求和文件精神,配合省委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作出全面部署;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都及时提请省委常委会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保证省委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紧跟改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们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变化,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上来谋划、来推进,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法治穿透力,确保了浙江改革开放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蹄疾步稳、阔步前进。
三是必须始终坚持体现特色,实现立法管用实用。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无论是立法选项还是制度设计,都始终立足本地实际,深入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确保立出来的法规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是必须始终坚持立法为民,努力增进人民福祉。我们把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立法能够有效发挥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是必须始终坚持开拓创新,推动立法走在前列。我们注重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聚焦省委提出的五水共治、“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化改革、三个“一号工程”等重大决策,加强先行性、创制性立法,确保了浙江地方立法不断与时俱进、走在前列,为助推“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作出了积极贡献。
问:下一步在贯彻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继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具体举措?
答: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提出,要建设高水平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对我省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并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接下去,我们将加快制定高质量发展急需之法、高水平治理急用之法、高品质生活急盼之法,着力打造“1+N”共同富裕省域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要把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体现到地方立法中,做到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统筹谋划、坚持紧跟改革、坚持高质量立法、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立法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注重创制性立法,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急需先立,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是进一步推进高质量地方立法。聚焦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和开放提升,立足浙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关键性问题,编制并实施好五年立法规划,重点围绕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八个方面,开展139件立法项目的制定和调研,加快构建共同富裕法规制度体系。
三是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委管大局、把方向的作用;不断强化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充分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法规草案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发挥政府依托作用,确保省政府提请的法规案按时保质提请人大审议;不断深化各方参与立法,强化代表作用,完善专家参与立法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不断完善立法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立法宣传、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督查、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法规清理机制等。不断健全审查指导机制,高质量推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gsrd/202311/t20231106_3295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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