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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禁渔期内电鱼?法官:我看“刑”!

发布时间:2023-11-0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近日,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最终获刑。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等人在师宗县南盘江流域内电鱼,被师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器一套,被电鱼虾1.9公斤。经鉴定,马某使用的渔具是变频式电鱼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法庭审理

  师宗县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应当承担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责任。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同时按照生态补偿方案支付人民币2612.5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法官提醒

  电鱼这种捕鱼方式会将该区域的鱼类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损害生物多样性。“竭泽而渔”不可取,切莫因为一己之私触犯法律。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南盘江流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非法捕捞水产品,在该期间禁止前往此区域捕鱼。


原文链接:http://www.ynrd.gov.cn/html/2023/fazhixuanchuan_1031/24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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