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8日下午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指导,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实践中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其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宜一律由派出机构所属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建议作出相对灵活的制度安排。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派出机构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赋予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有利于更好实现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加大监督力度,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可以直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行政复议范围、完善审理程序、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实施宣传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涉及法律的具体执行,有的可在本法实施条例和配套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尽快修改实施条例、完善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9/3c88000bc23546cabd7aad4361e01f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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