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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地方进行调研。各方面普遍赞成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认为草案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适时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调整,就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等司法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总体成熟可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早出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有的意见提出,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目的是为了健全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我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不是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建议对第一条中的有关表述再作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二、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列举了不适用国家豁免的商业活动情形。有的单位建议,在商业活动中增加“借贷”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有的部门、专家提出,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依据国际习惯,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国际法学者、相关研究机构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等进行评估。大家普遍认为,草案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体现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9/06889263b62542e5b00cad750e1274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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