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人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下午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增加完善了管辖规则、丰富涉外送达人手段等相关的内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对有关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以完善。
卫小春委员建议在关于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的情形中增加履行职责不积极的情形,修改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或怠于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和被继承人、继承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具有密切和直接的关系,如果在履行遗产管理工作中,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进行侵害的,不再适合承担遗产管理人工作。”程林委员建议改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因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不当,导致被继承人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孙宪忠委员指出,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怎么产生、怎么运作、怎么行使职权等应该通过特别程序来明确。“民诉法的特别程序有一般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无行为能力案件等,这些和遗产管理人程序确定都没有关系。建议把遗产管理人案件单独跟其他案件区分开。”(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9587901dc9af4ca7b35ba68dc763aae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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