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维护自贸港文明形象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雷敏)
规范文明行为,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深入开展社会文明大行动,全省城乡环境面貌有了明显改善,居民文明素养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不文明行为仍时有发生,与自由贸易港的标准要求和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差距较大。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促进、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条例》的实施,必将为公民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进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聚焦海南特点和社会热点,科学确定文明行为规范
一是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条例》明确提出公民应当增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意识,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明形象,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
二是强调公民应当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公民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向海洋、江河及其沿岸倾倒废弃物,不踩踏珊瑚礁、红树林等。
三是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等。其中,对裸晒、裸泳等不文明行为作出约束。《条例》禁止在我省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填补我国该领域立法的空白。
四是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公民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废弃物;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等。
五是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条例》明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礼让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减速慢行;驾驶和乘坐汽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携带的物品伸出车窗外,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等。
六是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条例》规定,公民应当文明用餐,反对浪费,在公共场所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咳嗽、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不使用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七是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不乱搭乱建;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按照汽车停放管理规定,不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通道;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八是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服从旅游经营者管理,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九是公民应当文明就医。《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服务制度,配合开展诊疗活动;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二、奖惩结合,加强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条例》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紧急救助、志愿服务行为的优待和礼遇措施进行规定,对文明行为信息予以记录,规定相关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单位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实施不文明行为信用联合惩戒制度。信用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是政府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有效方式。《条例》规定,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建立文明行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条例》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管理与监督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共建共治共享,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考核测评和督导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良好局面。《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等应依法履行职责。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四、德法兼治,健全不文明行为执法保障机制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条例》注重教育引导,综合考虑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对在公共场所赤膊,在公共海滩裸晒、裸泳,在城区道路抛洒、焚烧丧葬祭奠物,占用公共区域和设施、乱搭乱建,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等不文明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是对插队、抢占座位、大声喧哗等一些较为普遍的不文明行为责令改正,可处罚款。三是对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在公共设施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责令清除或改正,并处罚款。四是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是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文明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是文明规范执法。治理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文明执法,以过硬的文明素质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处罚。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为了解决不文明行为取证难、执法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对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报送信用信息系统,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并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lfdt/100494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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