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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电动自行车呈现出保有量大,且逐年上涨的趋势。电动自行车作为我省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在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带来了压力。省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群众出行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作出重大制度设计,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我省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自贸港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问题,社会敏感度高,我们在立法中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法规起草阶段,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通过省政府官网、司法行政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发送调查问卷,共收到416名群众和19家单位反馈的1千余条意见,此外还通过召开立法论证会的方式,对立法重点、分歧、难点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代表、行业协会、基层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机关等各方意见。在法规审查修改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以及在海南人大网站、海南日报、南海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网络阅读总量超过40万,共收到各级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所反馈的上千条意见建议。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梳理,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通行安全要求,对反映较为集中的载人、登记、上牌、通行、车辆使用年限、禁停等有关事项,在《条例》中作出回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高效为民,落实便民服务举措

  一是实行免费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相应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合格后,应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三是简化登记手续。规定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者协助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并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四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群众通行权利

  一是加强基础规划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二是加强道路通行、安全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交通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不得中断;在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三是加强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建设。针对部分老小区、城中村存在的电动自行车无处停放和充电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城中村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三)强化安全理念,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家庭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教育。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载人、载物。如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在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品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三是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对禁停区域做了详细规定,如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以及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四是落实充电安全管理。结合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标准,对充电场所和充电活动作出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充电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五是规范特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快递、物流、外卖等特定领域的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电动自行车难点痛点

  (一)加强源头管控。《条例》围绕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着重从源头加强规范管理,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等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义务,填补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电池回收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一是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二是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三是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四是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五是规定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禁止随意丢弃。

  (二)实行过渡期管理。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后存在大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平稳过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为五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条例》明确对违法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引入信用监管机制,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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