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调整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的通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适应自贸港建设的实际需要,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2次会议决定对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并经省委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3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37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1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42次会议修改)
2021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省委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坚持立改废并举,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和国家特别立法授权,加快构建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
一、做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协调的基础上, 2021年主要安排六个方面的立法项目:一是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立法项目;二是促进产业发展的立法项目;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四是加强公共卫生和保障民生的立法项目;五是加强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六是加强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如下:
(一)条件比较成熟、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32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三月常委会会议审议5件: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二审) 省检察院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省委政法委 团省委 省人大社会委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
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五月常委会会议审议3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管理条例(二审)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三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七月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省发改委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实施 省司法厅
的决定(暂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的决定
九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0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二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省资规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省科技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性住房若干规定 省住建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省打私办
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省资规厅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
十一月常委会会议审议4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条例(二审)
海南省游艇管理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 海口市政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实施 省司法厅
的决定(暂名)
此外,拟审查批准市和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件。
(二)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29件)
法规名称 预研单位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 省住建厅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改)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改)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改) 省发改委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省旅文厅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修改) 省工信厅省委网信办
省委机要局省大数据管理局
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改)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规定 省卫健委省科技厅
省发改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调解规定 省司法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规定 省教育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会条例 省工商联省人大社会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家族信托规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发改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本条例 省国资委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省资规厅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改)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
海南省养老服务规定 省民政厅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省委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工委
海南省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省住建厅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 省住建厅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资规厅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自贸港建设的部署,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依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继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同时也要向同级党委提出科学立法决策的建议,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法治方案,推动我省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提升新水平。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性住房若干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若干规定》等8件法规项目应重点向省委报告。其他重大立法项目需向省委报告的,及时向省委报告。
坚持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贯穿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起草、法规草案审议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并按照《关于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加强与省政府的协调沟通。对省政府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的项目,省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压实相关责任,督促完成相关任务。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班,认真研究起草法规项目。省人大有关专委工委和省司法厅作为审查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实施的组织督促,认真履行审查责任。预研部门要重视立法预研工作,做好前期研究工作,除条件成熟提请审议的项目外,其他预研项目的预研情况应在当年10月底前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借助海南自贸港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要创新立法形式,对创制性立法或者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法规,可以制定内容全面、体例完整的“大块头”;对实施性立法或者规范内容比较单一的法规,尽量制定选题切口小、体例灵活多样的“小快灵”,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可操作性。
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加快构建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和国家特别立法授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有关要求,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重点安排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法规项目,保障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及时落地实施,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2021年7月2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xgk/lfdt/102263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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