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手为形成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这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
“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设立全国生态日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利于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利于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值得一提的是,设立全国生态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作出的,充分彰显了权威性、严肃性。这也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许安标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作出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统筹多种形式不断扩展立法领域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许安标指出,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
在“立”的方面,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改”的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废”的方面,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外,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工作也在积极稳妥推进。
在立法领域上,一个突出特点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
在国家安全方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和生物安全法等。与此同时,还创新性制定了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黑土地保护法。
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四梁八柱”
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具体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内容,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政府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从重设置环境犯罪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惩重罚,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
加强备案审查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近年来,备案审查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抓手,在助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通报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后,法工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制度得到更严格遵守和执行。”据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介绍,法工委采取多方措施防止“立法放水”,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其中,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是法工委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
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紧随其后,2018年至2019年,法工委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与此同时,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决定有效实施,法工委还开展了多次集中清理。比如,2020年部署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419件;2021年部署开展长江流域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322件;2023年上半年部署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154件。
2020年纠正某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2021年纠正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处罚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问题……近年来,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法工委持续加大对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个着力点。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法工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各地对标对表党中央精神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常委会部署,抓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恒心和毅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许安标说。(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8bec474986684f66b8884a7380e58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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