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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住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3-08-1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我们一起回顾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完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作出有关决议1件。其中,在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填补了我国资源保护利用领域的短板弱项,进行了制度创新。

  目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制定修改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的司法解释20余件。

  做好备案审查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中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个事项中就包括“环境保护”。2023年立法法修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近十年来,地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介绍,为防止“立法放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助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中国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2017年,党中央通报有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对其中36件与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的法规要求制定机关修改。2018年至2019年,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经过持续努力,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1029件,其他规范性文件共计1.1万余件。

  二是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法律、决定有效实施开展集中清理。2021年部署开展长江流域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督促推动各方面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322件,其中行政法规3件,地方性法规127件,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192件。

  三是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的备案审查和纠正力度。持续加大对涉及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审查力度,着重审查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对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特别是存在放松管控、降低标准等问题的,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

  四是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强化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刑法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规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提高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档次;二是增设三个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惩重罚,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强化污染者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周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000cccf3d8004fd99fed08f3eeeb54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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