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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震减灾 护航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时间:2023-07-2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防震减灾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型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海南岛位于欧亚板块、印澳板块和菲律宾板块交汇区域附近,地震和火山活动强烈,地震、火山所引发的灾害效应远高于其他省份。海口是全国抗震设防要求最高的省会城市之一,我省有9个市县处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区域。海口又是位于雷琼火山区的省会城市,且琼北火山区是我国新生代以来火山活动最强烈、最频繁,以及持续时间最长的地区之一。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近25年来,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迅速,防震减灾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地震、火山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深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稳步推进,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新要求,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大安全大应急的改革方向,爆破引发的非天然地震、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亟需规范,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我省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本次修订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重复上位法,不设章节,缩减为二十三条,并结合现有法规内容及体例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化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经验做法,最大程度降低地震、火山所引发的灾害效应。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定》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等内容作出规范。

  (一)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切实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理念,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规定》明确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二)厘清强化部门职责。为确保职责有部门履行、工作有队伍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二是明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三是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能。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职责。同时,要求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预案。五是对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等情形设定责任追究。

  (三)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规定》明确我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为“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并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切实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预警台网建设和保护。预警是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重要举措,《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预警台网的建设和保护作出规范:一是明确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作为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共同服务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工作。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五)提高地震、火山灾害防治能力。灾害防治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震、火山灾害防治作出规范: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摸清风险底数。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强化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管控。二是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避免活动断层地表同震破裂和错动直接毁坏地面建(构)筑物的风险。三是立足海洋大省的实际,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开展海洋地震构造探测、海域地震区划工作,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六)优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强化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明确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是根据核电、建筑、电力、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规范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对核电站和核设施、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油气干线输送管道、大型海洋风电场、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独立特大型桥梁等九类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出规范,切实增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可操作性。

  (七)提升村民住宅抗震性能。村民住宅历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是地震灾害的重灾区,并且我省村民住宅体量庞大,多数是依经验而建,缺少正规的设计与施工。为切实提升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鼓励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四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报建时,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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