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单位受贿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相关说明。
据介绍,这次的修正案主要是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
修改完善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对单位行贿罪,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内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黄庆畅)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7/33363a0b8cda42b9b283d31d2b973ba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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