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改革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开展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等监督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原则,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深化拓展监督内容,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健全规范制度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省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部署,聚焦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部门单位,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跟踪监督。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着重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等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部门单位的报告和专项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应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可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督促整改落实。专题询问每届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省委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委组织部通报。
四、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监督审计整改情况,应选取典型案例,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剖析原因,助推问题整改。必要时,可以联合省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各级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五、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预、决算和预算执行审查监督,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中,应就做好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在开展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将上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推动解决问题,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推进省人大预算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与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审计整改在线监督平台,拓展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审查监督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六、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推动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进一步发挥专项审计对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支持作用。国有资产审计及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七、发挥代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作用。可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代表、相关专业领域代表等,参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也可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组织高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对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评估,供常委会参考。
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
督促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
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
督促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审计查出体制机制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推动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做深做实审计“后半篇”文章,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省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加强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切实减少“屡审屡犯”问题,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按时整改、应改尽改。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详细材料。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jyjd/1297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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