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为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更好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指明了方向。
有民事活动,就会产生民事纠纷。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民事活动日益活跃,民事纠纷也大量增加。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很多,司法诉讼是一种重要方式。不过,诉讼的社会成本较高。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民事纠纷都以诉讼形式解决,对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而言就要承担较高的纠纷解决成本。这不仅会制约司法效能的提升,也不利于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预防性法律制度,主要是为防范各类矛盾纠纷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注重运用多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消弭在事前、化解在基层。我国的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法律制度,被称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有助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诉求,预防社会矛盾升级。2010年,我国颁布人民调解法。调解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等优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可以更好发挥其预防民事纠纷升级、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成功化解民事纠纷,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过程和结果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调解制度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在化解民事纠纷上具有独特优势。首先,当事人自愿参加纠纷调解,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在程序上得到公平对待,意见和诉求得到充分沟通和协商。对于纠纷解决的结果,当事人自行考虑利害关系,如果最终自愿接受,说明当事人认为调解结果是公正的。进入新时代,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这就需要不断健全完善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作用。
建立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既要预防纠纷升级,也要预防纠纷发生。公证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等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发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提升证明力,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其证明力一般情况下要高于其他证据。因此,通过公证固定证据、确定权利义务,对事先防范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比如,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公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的公证、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产权保护公证、家庭资产管理方面的公证等,对于避免出现相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等,通过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增强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事先识别并排除各种法律风险,可以有效避免事后出现纠纷。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应找准制度建设的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提升用法治手段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lyj/1285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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