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伏季休渔制度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3-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该《通告》有效期3年,旨在对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伏休要求上有了进一步严格明确的规定。制度要求,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禁止异地休渔,严禁跨省休渔。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通告要求,严格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
“各地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强调。
通告对海洋伏休季的渔获运输和交易环节也作出了规定。通告要求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严禁冰鲜杂鱼交易。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4-18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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