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草案进入二审 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6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审议为二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将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限定为法律援助机构,但实践中还包括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尊重现实做法,进一步拓宽渠道,鼓励和支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的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政府应当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鼓励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完善志愿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有关监督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等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等。(记者金歆)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2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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