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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作关于《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今年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管委会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2021年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根据《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预防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力度。除此之外,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项调查,对灾害或者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可能的传播来源等信息进行调查,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材料,应当经过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本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出。

  《条例(草案)》还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造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提起公益诉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文: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甘玥)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44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