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1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文阳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现就《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2012年修正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了符合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
我省认真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创造了不少经验。特别是在举办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方面的经验做法,为国家立法提供了贵州智慧。但对应上位法,我省一直没有相应配套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协调机制不顺、部门工作合力不强、基层治理责任不清晰、专门学校不规范等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在我省一些地区还比较严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制定配套法规、构筑立法防线、推进综合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部分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我省条例的议案。
因此,在全面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聚焦重点问题,制定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强化各方责任措施,对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动平安贵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省委关于平安贵州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急用先立原则,将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调整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2021年2月,成立了以李飞跃副主任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社会委为召集单位的起草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两个条例的起草工作。在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专班成员单位共同发力,3月形成了条例文本初稿;4月至6月,赴贵阳、毕节、安顺、黔南4个市州开展调研,赴江苏省学习考察。同时,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州的意见,征求了团中央权益部以及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专家、省内外专门学校校长等各方面的意见。6月23日,李飞跃副主任亲自率队到遵义市调研,听取基层和专门学校的意见,对相关重要问题作出明确指示。结合各方面意见,社会委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讨论修改,6月底形成较为成熟的文本草案。7月6日,社会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条例议案。
三、草案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立法要求,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不照搬照套、有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工作专班借鉴省内外“小快灵”立法经验,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着力细化、量化、具体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了不分章节、以上位法内在逻辑为顺序的草案文本。
草案共32条。其中,第一至十五条,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和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村(居)、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预防职责;第十六至二十四条,明确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明确了部门工作衔接和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协调机制。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和我省实践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了履职方式和主要职责;明确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各级未保委指定,既集聚了未保委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合力,又为具体工作实操留下了空间。
(二)明确各方职责。为推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局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法治副校长和校外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方面的具体责任。
(三)规范专门学校建设。针对我省专门学校点多规模小不规范等问题,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上位法精神,按照省规划、市统筹、县落实的思路,对专门学校建设的规划布局、发展方向、师资保障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支持建设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贯通的专门学校,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和日常工作机构,细化了未成年学生进出专门学校的制度衔接,在规范专门教育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了具有贵州特点的探索。
(四)细化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落实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细化补充,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公开引用,相关经办人和查询人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等。
(五)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者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不到位的相应处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4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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