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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访谈】身边的《民法典》 | 守护“头顶安全” 杜绝高空抛物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城市高楼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密集,高空抛物、坠物等问题也越发频繁。小区高空抛物,危害极大,已成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引发人们对于“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

  对此,民法典作出积极回应,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4.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给予给予补偿,即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5.发现真正侵权人后,承担了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具有追偿权。

  6.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未履行应尽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7.公安等机关具有及时调查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为了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护卫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已对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关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明确各方责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自然人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访谈嘉宾: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 李明德

  主 持 人:张娴

  拍 摄:杨猛 陈兵 张茂 苏莉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449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