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5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条例》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勇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林小玉/摄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了《条例》的立法情况。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意见和规划强调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了从法律制度上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18年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五年立法规划,提早谋划和部署2019年的立法工作,将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为法规案提请主体,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配合开展起草、论证、调研、考察等工作。2018年12月下旬,在各方面积极配合下,法工委牵头完成了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考察、论证,与自治区文明办反复沟通、协调,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吸纳了合理的意见建议,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19年3月下旬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了108条意见建议,这是历次常委会以来,一次常委会会议对一部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最多的。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流程,继续抓紧时间研究,一边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一边继续通过调研考察、论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请2019年5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二审后,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刊登在广西日报,同时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及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助对全区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民意调查;请自治区文明办在部分媒体公众号对条例草案进行宣传。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2019年7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于7月5日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审批。自治区党委于7月17日批复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7月下旬举行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5日下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条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三条将文明行为界定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2.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第八条还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第二章从执行公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家庭生活、中小学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上网、行业经营服务、施工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违反了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另外,条例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4.关于鼓励和促进。条例第三章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5.关于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条例重点瞄准10种不文明行为,在第四十八条列出重点治理清单,一是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二是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随意张贴、喷涂广告”“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等;三是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等。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需要特别介绍的是,这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是从我们开展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的12.9万份有效回复的结果并按照民意调查的排序来确定的。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首次专门就法规中的一个内容开展民意调查,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作出相关法规规定。
6.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林小玉/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勇富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刚才在介绍立法过程时提到,这个法规在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108条意见建议,这是历次常委会以来,一次常委会会议对一部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最多的。同时我们也知道,每个人因为站的角度不同,对不文明行为的感受也不同,大家对条例应该规范什么、如何规范也有不同的看法,请问在立法过程中是怎么考虑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回答:刚才我已经介绍了,这个法规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大力配合,最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这是我们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我们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充分的调研论证,查阅了全国各地所有的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前期的大量工作和与自治区文明办的沟通、协调,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最后达成共识形成了条例草案的送审稿。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行为,涵盖的内容多、范围广,哪些行为应该纳入法规进行调整,哪些行为暂不纳入,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法规既不能包罗万象,又不能遗漏重点,同时还区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条例难以对所有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一方面以正面倡导的形式作出规范,经过梳理后,按照行为类型和行业类别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和促进的文明行为;另一方面对一些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既涵盖了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不文明行为,也包括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中一并进行了重申。同时列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处罚。外省的同类型地方性法规,也都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后,重申需要规范的不文明行为(包括违法行为),避免法规内容过于单薄和不全面,以此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南国早报记者提问:我们在媒体上经常看到针对铁路旅客不文明行为的报道,如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 、车闹等等。目前,铁路客运部门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对这类不文明行为,《条例》有没有什么创新的规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回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的要求,根据立法权限,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条例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在条例第六十三条设两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同时在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回答记者提问。林小玉/摄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请问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清单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勇富回答:2019年6月11日至17日,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商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协调开展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民意调查工作,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此次问卷调查坚持问题导向,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涉及的不文明行为为重点,梳理汇总当前全区各地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盼望解决的不文明行为,形成调查问卷。通过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新闻网、广西文明网、广西云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发布问卷,并发动全区各地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问卷调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修改工作提供依据。截至2019年6月17日24时,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到来自全区社会各界有效问卷129419份,提出意见、建议2000多条。问卷调查的对象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的构成合理,14个设区的市都有一定数量的调查样本。调查结果显示,问卷调查列举的固定选项的15项不文明行为中,社会各界认为须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排序如下(按得票数高低排序):1.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得票比例95.19%);2.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大声喧哗(得票比例88.74%);3.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非吸烟区吸烟(得票比例85.33%);4.工地深夜施工、大排档深夜猜码喧哗、当街大音量推销等噪音扰民(得票比例81.82%);5.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得票比例78.63%);6.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得票比例71.41%);7.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得票比例69.76%);8.商品销售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随意涨价,旅游区宾馆、饭店、商店欺客宰客(得票比例67.09%);9.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得票比例62.66%);10.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得票比例62.49%);11.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得票比例55.45%);12.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得票比例53.7%);13.不文明用餐,浪费粮食(得票比例51.03%);14.在城市违法停车(得票比例38.08%);15.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得票比例33.04%)。在调查问卷开放性的其他开放性选项中,广大干部群众填写较多、意见较为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10项:比如垃圾不分类;驾驶机动车、电动车等时看手机;广场舞扰民;私自占用小区公用绿地,等等。
图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勇富回答记者提问。林小玉/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回答:在审议、论证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建议增加部分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二是认为列举的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依据不够充分;三是建议通过社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倾听民意、广纳民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对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对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进行修改完善,选取排在前十位的得票比例超过60%的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票数高低进行排序,即增加五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噪声扰民,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删去两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在城市违法停车,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根据立法技术,对条例草案中部分不文明行为表述进行整合提炼。
同时,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各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各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条例规定的10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之外,增加新的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广西新闻网记者提问:目前,对于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以“罚款”为主,请问法规有没有类似于以参加社会服务等不同的处罚方式呢?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斌回答: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应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经认定可以依法减免罚款处罚,也就是我们借鉴外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遵循国家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图为记者提问。林小玉/摄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66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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