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罚!广西立法治理10类不文明行为,遛狗不牵绳等被纳入重点
7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列出了市民日常生活中,需重点治理的“十项不文明行为”清单,并与相关法律衔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项不文明行为
被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据悉,今年6月中旬,自治区文明办组织开展了“全区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问卷调查”,从中梳理了市民关注度较高的不文明行为种类。
以此为参考,《条例》明确将10项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这10种不文明行为包括: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大声喧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夜间违法施工造成噪声扰民;
(五)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六)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
(七)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
(九)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
(十)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7月25日6时,秀灵路37中附近乱摆卖情况。
2
出门遛狗不牵绳
最高可罚500元
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强占他人座位等行为,《条例》设置了相应处罚。
其中,违反《条例》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衡阳路北一里,设置的广告信息栏贴满了各种广告,以前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违反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7月25日下午,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广场,一名市民遛狗不牵狗绳。
3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
处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歪曲、否认历史史实等方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不文明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目前,诸如高铁霸座、恶意逃票、扒阻车门 、车闹等行为,被铁路客运部门纳入特定严重失信人范围。
为鼓励支持该做法,《条例》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他人座位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诸如此类的不文明行为在广西还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郭燕群苏华/文)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6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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