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三届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依法、全面、科学、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在每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前一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作口头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完成有关自治区部署的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情况;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情况;全区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自治区本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国有企业负债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情况;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资产负债总量;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切实摸清家底,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基础。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科学、真实、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充分反映本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报表体系应当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报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表等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配置情况表、资产使用情况表、资产处置情况表等报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体系应当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根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性质和特点,从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用途、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方面揭示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探索从实物和价值等方面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并推动与相关绩效评价衔接。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资本服务于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等方面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风险防控、国有金融资本创新发展、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等方面指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科学规范配置、节约高效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科技进步等方面指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指标。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的国有资产统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确保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专题调研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前期沟通,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分析意见,同时将专题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优化,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科技进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和决定。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典型案件等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与问责。
十一、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有效衔接、有机结合,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结合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监督中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二、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需要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重大项目等开展专题调研,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题调研情况。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专题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平台载体,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相关专业机构参与,为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供咨询和支持。
十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五、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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