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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1年3月26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的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三个方面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统一认识。一是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有关部门的认识还不完全统一;二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够行使什么权限,具体如何规范,如何在赋予执法人员必要权力的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三是要做好与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职能,很多条款中涉及到优化营商环境和国家制订的负面清单的内容,建议做好衔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非常及时,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和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有不少地方特色和创新,内容总体可行,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章关于执法权限和范围的规定非常关键,是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目前这一章的规定,是不是全面完整?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是相衔接相一致?涉及到这么多部门,部门是不是达成了共识?建议对照最新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加强跟部门沟通,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

  二、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协作部门
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有一项职能是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建议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司法行政”,在草案第四章“协作与配合”或者第五章“监督和考核”中补充相应的条文。

  (二)关于日常巡查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整合和利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理应当管理与服务并重,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设立政策咨询等服务岗位的内容

  (三)关于强制措施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二)对不在指定区域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影响交通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三)对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跨范围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四)对在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物料遗撒,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运输车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避免执法部门与群众发生冲突,应当避免行政命令式执法,严格按照公告、公示等程序执法,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增加“经行政部门公告后”。

  (四)关于规范要求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后面增加“未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

  (五)关于违法信息管理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违法信息数据库,并将违法信息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有列席会议同志提出,应当关注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在违法信息管理上要加强监管,相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还存在倒卖公民信息的情况,为有效防止公民信息被恶意传播,建议增加违法信息管理的内容。

  (六)关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抗拒执法、妨碍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围堵、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抢夺、损毁、转移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擅自拆封、使用已查封场所、设施的;

  (四)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车辆通行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五)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七)其他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草案第四十九条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作了过于详细的规定,甚至第二项与第五项作重复规定,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却较为薄弱,建议加强。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加强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执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前是单方面的城市管理,现在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管理以及水行政管理等领域的执法内容都纳入其中,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知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避免出现综合执法行动时执法犯法的现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执法现实中有一些城管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意,应将执法与教育、处罚与引导相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文明执法,要强化对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中执法的要求,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过度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严肃处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机构改革以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归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但是还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关系还未能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为新成立的机构,对自己的职能还不够明确,业务也还不够熟悉。建议加强执法人员在城市规范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方面的培训;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这样才能共同做好城市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文明执法的条款,重视对城管队伍的教育和培训。

  有列席会议同志建议,对执法人员法律责任要清晰,加强执法规范。

  (二)关于科学合理划定摆摊设点区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于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在城市摆摊生活问题,要科学合理划出摊点摆放区,让他们生活有出路,不能只为了管好城市,让一部分人失丢了生计,这样更体现城市有温度、有烟火气。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1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