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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2年9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范晓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深入推进我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毫不放松抓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快健康广西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作为2022年度监督工作重点,成立执法检查组,对“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公共卫生事业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构筑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并要求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出台,2004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2011年进行了修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一法一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先后于2010年、2015年对传染病防治法开展了执法检查,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大背景下,把“一法一条例”结合起来开展执法检查,持续强化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为推动我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质量发展、夺取抗疫斗争全面胜利提供法治保障。执法检查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范晓莉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常委会联系教科文卫委的副秘书长、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6月29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暨自治区汇报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尤其是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南宁海关等11个部门的汇报。7月至8月,执法检查组分成3个小组,分赴南宁、防城港、玉林、百色、崇左等5个设区的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全程参与。检查组深入14个县(市、区)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了49个单位,召开10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五级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同时委托梧州、贵港、河池、来宾等市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柳州、桂林、北海、钦州、贺州等5个设区的市实施“一法一条例”的情况,并在广西人大网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9月8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讨论并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
本次执法检查紧扣人大监督定位和“一法一条例”明确的法定职责及重要内容,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准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将此次执法检查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和工作部署、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具体举措。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前期研究分析,紧扣法律法规规定,确定7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的检查清单,着重发现和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依法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三是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综合运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委托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各环节邀请31名人大代表参加,扩大人大代表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四是把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提出修法意见建议有机结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一法一条例”的普法宣传,并有针对性地普及传染病防治和应急知识。围绕全国人大正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法修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立法工作,根据实践提出的新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对“一法一条例”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实施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十三五”以来,我区高度重视“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可控,甲类、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免疫规划工作成效显著,疫情报告管理质量稳步提升,重点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医防协同制度加快完善,卫生监督执法有效开展,综合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一)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
传染病防控坚持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使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十三五”以来,全区各年度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均在90%以上。无鼠疫、霍乱两种甲类传染病疫情。在乙类、丙类传染病防治上,有效控制局部人感染H7N9禽流感、登革热等传染病暴发疫情,狂犬病发病数从2016年的57例下降到2021年的7例,血吸虫病防治成果显著,全区实现消除疟疾目标,无脊髓灰质炎、白喉病例报告;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艾滋病的抗病毒治疗覆盖率提高至90.57%,治疗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结核病防控工作稳中有进,报告发病率从2016年的86.27/10万下降到2021年的69.74/10万,下降了19.16%;手足口病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2016—202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871起,其中传染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占96%以上,处置率达100%。
(二)传染病防治制度机制逐步完善
各级政府积极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和第59条规定,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广西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从顶层设计上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爱国卫生条例、农村供水用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配套出台实施方案,有力有序推动传染病防治工作。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建立广西重大疾病防治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鼠疫、疟疾等甲类、乙类传染病流行省份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疫情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动态及防控工作信息。成立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构建形成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十三五”期间,全区累计筹措211.84亿元支持重大传染病防控和提升县级疾控和卫生监督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截至目前,累计筹措330.3亿元支持实施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筹措350.3亿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传染病防治。
(三)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健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规定,截至2021年底,全区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2家,实现了自治区、市、县全覆盖;疾控人员8111人,比2016年增长了4.2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达247个,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功能不断增强。二是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持续完善。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2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0条、第12条规定,自治区及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传染病防控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我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病种的防控方案和监测技术方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制定广西突发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加强沿海港口疫情防控系列实施方案,结合奥密克戎病毒株的传播特点,制定了广西大规模奥密克戎疫情应对处置实施方案,在全国首个发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规范的地方标准,同时出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规范。三是传染病报告质量稳步提升。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发现甲类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目前全区已实现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达到2123个,覆盖所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区传染病诊疗机构网络正常运行率达到100%,法定传染病报告率稳步保持在95%以上,系统报告质量综合率由2016年的93.99%提高至2021年的99.99%。2021年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法定传染病30种,报告发病56.5万例。四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效。加快提升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全区各级公安、公共卫生、大数据局、政法委组建了“两公一局一委”联合流调队伍,全面落实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个案核心信息调查,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精准快速反应机制。持续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自主开发“桂核酸”系统并推广使用,目前全区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医院均已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南宁市建成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8个边境县(市)建成步行10分钟核酸采样圈。有序推进方舱医院建设,全区初步规划47个方舱医院建设、改造项目,床位总数预计可达63809张,目前已有11个项目完成硬件设施布局、床位储备及物资储存、信息系统安装铺设等工作。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知识专题培训和健康宣教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有效阻断聚集性疫情发生。加强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推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全区14个设区的市部署筹建了52个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满足不同规模疫情下应急物资中转调运要求。
(四)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医疗机构建设力度加大。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50条、第5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7条规定,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推进设区的市建设传染病医院或相对独立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人口较少的设区的市指定具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2021年底,全区429家综合医院中设立了传染科的有110家,占综合医院总数的25.6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立了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全区有传染病医院(包括新冠定点医院)15家,床位7983张,其中重症救治床位520张、负压病床693张,传染病医院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比“十三五”初期增长128.32%、103.23%和89.33%。二是院感防控能力不断提高。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9条规定,规范传染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布局,合理设置通道,分区域、分病种对病人进行安置,严防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院内感控部门,截止2021年底全区专职感控人员达1044人。三是中医药深度参与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8条规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突出优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成立广西新冠肺炎中医药救治专家组,第一时间介入疫情防控和患者医疗救治,制定三版中医药治疗方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确诊病例中医药参与治疗率超过97%,高于全国平均数6个百分点,2021年东兴市暴发疫情以来,中医药参与治疗率达到100%。
(五)传染病监管执法效能不断提升
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0条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聚焦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实施全要素、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管。一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稳步提升。在全国首个出台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地方标准,明确了监督执法装备配置数量及要求,并投入经费1.92亿元加强全区96个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二是传染病日常监管扎实推进。2020年以来传染病防治监督随机抽查任务2787件,任务完结率100%;对33169家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分类分级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管;查处传染病防治案件2774件,罚款金额295.48万元,案件查办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三是重点领域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针对结核病、手足口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组织了多次专项监督检查,持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示范区建设,促进艾滋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对全区104个县1251个乡镇4279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点开展在线监测,阻断传染病传播源头。四是新冠疫情防控监督执法有力有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院开展全覆盖、高频次的监督检查,2020年以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4.88万人次,检查15.61万家次,下达监督意见书1.88万份,检查发现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医疗机构202家次,关停单位356家次,罚款单位1028家次,罚款金额699.48万元。
(六)边境口岸疫情防控能力持续加强
一是筑牢疫情防控国门防线。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32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8条规定,全力做好陆海边境区疫情防控工作,全方位阻断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加强边境口岸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等工作,扎实做好边境、港口等入境人员的管控,实现健康申报电子化。坚持“人物同防”,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批批检测、件件消毒,防止疫情通过口岸环节传播。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妥善处置阳性进口冷链食品(含外包装)共96起。持续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打击力度,把好“外防输入”关。二是边境公共卫生应急救治能力逐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东兴、靖西、凭祥3个边境县级市投入5.15亿元,建成了3个边境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心,总床位631张。争取国家下达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4.1亿元,建设我区8个边境县县级综合医院、县级疾控项目。三是传染病防治国际合作深化拓展。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8条规定,与毗邻广西的越南三省卫生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定期举行会晤、磋商,定期交换疫情信息,通报各方防控措施,合作开展边境地区传染病媒介生物联合监测,共同举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升传染病跨境防控水平。

  三、主要问题
在“一法一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挑战,其中既有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对党和国家关于公共卫生与健康的决策部署领会不够深刻、部分工作跟不上的问题,还有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在公众防范意识、社会面管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防控体系机制以及工作能力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距离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美好期盼还有一定差距。
(一)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
我区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和发病率仍处于全国前列,尤其是艾滋病、肺结核、乙肝以及手足口病、流感、感染性腹泻等发病基数较大,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同时,也对现有卫生资源形成较大压力。2021年我区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104469例,占全国9%,处于全国第3位。2021年报告肺结核34958例,处于全国第5位,报告发病率为69.74/10万,处于全国第7位;乙肝报告发病率114.13/10万,比全国平均发病率69.35/10万高出64.57%,处于全国第6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全球范围来看,已累计报告新冠肺炎感染者超过5.5亿人,死亡超过600万人,全球疫情仍处于较高水平波动。从全国范围看,进入2022年7月以来,全国疫情出现上升趋势,随着口岸通关、互市开市,跨省旅游人员增加,人员、货物交流频繁,同时新变异毒株不断出现,传播隐匿性增强,传播速度加快,持续时间和影响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以及防止省外疫情输入仍面临着复杂挑战。
(二)专业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还存在差距。一是公共卫生人员配备不足。多个市县反映,疾控机构人员编制数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文件要求配置标准,如贵港市疾控机构应核编制587名,实核定编487名,来宾市兴宾区疾控中心应核编制111名,实核定编只有54名。卫生监督人员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2018年事业单位改革后,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已连续4年无法招录人员,全区在编卫生监督人员配置比例为0.36名/万人,远低于国家1—1.5名/万人的配备标准要求,也未达到我区提出的1.18名/万人的配备标准要求,有41%的县(市、区)卫生监督人员不足10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短缺,2021年底全区乡镇卫生院空编率达到15.02%。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够。2021年我区中小学专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配备比例仅为56%,与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2022年70%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要实现到2030年90%的目标任务艰巨。二是人才队伍流失严重。由于待遇和激励政策等问题,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长期存在“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尤其是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队伍不稳定。检查中了解到,目前疾控机构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收入不及同级综合医疗机构人员的三分之一,难以吸引并留住高层次科研带头人。如自治区疾控中心自2016年按照公益一类管理、实行绩效工资总额控制以来,共有80余名高层次人才离职或调离,其中博士16人。南宁市疾控中心2017年以来共有70余人离职或调离。三是队伍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市县普遍反映人才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较为匮乏,根据自治区疾控中心统计,目前我区县级疾控机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数仅占在编人员总数的0.51%,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占11.73%;全区疾控队伍中55岁以上人员占在编人员总数的16.41%。检查中发现,个别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设备使用不充分甚至闲置,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三)保障措施落实不够到位
一是经费保障与需求之间有差距。传染病防治法第60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6条都对经费保障进行了规定。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还没有完全建立传染病防治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无法满足日常防治需求,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求资金保障不足。河池、梧州市反映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疾控机构的经费中无应急专项经费。河池市反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流感、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防控项目配套经费不足。一些卫生监督机构反映基本执法经费、执法车辆无法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一些医疗机构反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多次派员外出援助、开展核酸检测,但相关补助经费没有及时到位,由医疗机构承担,负担较重。二是部分疫情防控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检查中了解到,部分市县对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一些项目前期规划未按疫情防控等有关要求设计,建设方案不断调整,存在“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影响项目进展、资金筹措和使用。三是应急物资储备不够充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63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6条不够到位,部分市县没有建成专门的物资储备中心,在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及时更新方面存在不足,无法满足突发疫情应急的需求。此外,多地反映基层疾控机构设备较陈旧,难以满足传染病防控工作需求。
(四)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科普不够深入
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第13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3条、第40条有关规定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检查发现,一些部门对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对传染病防治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会不深不透,对法定职责不够清楚,学法用法还存在差距。各地对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一,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一法一条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基层群众对传染病知识及防护措施理解不透彻,主动防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有待增强,与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差距。医疗机构更多侧重于医务人员医疗业务培训,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预防院内感染培训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五)传染病防控还存在其他一些薄弱环节
检查中还发现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对新发传染病监测预警还需加强。我区公共卫生和传染病检测网络对发现和报告诊断明确的病例反应比较灵敏,但对突发疫情和不明原因传染病的早期监测预警能力还需要增强。二是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仍有短板。部分医疗机构未能全部实现一站式收运处置,存在医疗废物外流风险。检查中了解到,梧州市医疗卫生机构有1651家,但目前与医疗废物特许经营单位签约并实际收运的仅有约460家;北海市仅有1家环保公司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日处理能力仅为5吨,转运和处置能力均难以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医疗废物转运需求,无法实现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后续处理等程序实时监测。三是家禽在市场环节存在病毒传播风险。目前,我区家禽集中屠宰量仅为出栏量的2%左右,家禽仍以现场屠宰加工销售为主,而大多数屠宰场所存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屠宰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自2016年以来活禽市场外环境均检出禽流感阳性。四是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仍存在一些漏洞。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后,个别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意识淡薄,防控措施落实不细不严,小部分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对科学消杀、人员防控等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传染病防控信息互联互通亟待解决。跨部门、跨业务领域的传染病防控信息尚未建立有效的共享应用机制,医防融合信息互联共享还没有实现,疾控大数据应用水平亟待提高,传染病监测综合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加强“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推动我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持续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
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尤其是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站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加强对“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推动法律制度有效实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为切入口和发力点,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部署,强化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督促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落实在传染病防治和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完善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配合有力、齐抓共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围绕新发传染病、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和场所,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一是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提高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处置的能力。二是切实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发现和控制传染源,控制艾滋病、肺结核、乙肝等重点传染病的传播。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接种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进艾滋病筛查监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员等群体进行摸排、登记造册并定期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在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试点扩大艾滋病筛查,及时发现感染者并纳入治疗管理,强化规范治疗,将艾滋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加强重点人群肺结核主动筛查和耐药高危人群筛查,在综合医院普及结核快速分子诊断技术,将肺结核筛查纳入流动人口健康体检项目,提高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覆盖率,推进肺结核防治综合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患者管理服务。推动对18岁以上人群进行乙肝免费筛查,及时发现乙肝感染者并进行健康干预,建立筛查、诊断、治疗、随访闭环管理机制,持续加强中医药防治乙肝的基础和临床研究。三是进一步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的传染病防控。持续抓好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按要求加快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内部管控、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和个人防护等防控措施,减少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着力抓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能力,夯实传染病防治基础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的资金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区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我区重大疾病防治的实际,根据相关传染病患的治疗数、病例筛查例数等需求因素,对广西给予倾斜支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健全政策措施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边境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支持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按规定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规定落实传染病患者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提升传染病防治关键技术、物资等储备的保障能力,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对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心、方舱医院等应急设施,统筹平战需求,研究转换模式,提高使用效率。
(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激励奖励机制
加快推进疾控体系改革落地,统筹调剂编制资源,为各级疾控机构配足与职能相适应的编制,完善公共卫生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共卫生人才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等方面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落实允许公共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可通过医防融合以及对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兼职兼薪获取报酬,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让人才招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一线岗位疫情防控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机制,鼓励人员双向流动。探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参与医联体工作,推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域医共体协同建设发展。加强公共卫生学院建设,扩大招生和培养规模,鼓励设置应急管理等新学科新专业,加快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应急等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机制,特别要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解决基层公共卫生人才短缺问题。
(五)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化拓展普法宣传教育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认真实施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制度优势、组织优势、文化优势和群众优势,将爱国卫生运动与传染病防治紧密结合,扎实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活动,深化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加快建设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集集中的公共卫生体系。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把“一法一条例”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媒体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和社会广泛参与的长效宣传教育机制,创新宣传手段,积极开发动漫、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作品。依法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面向社会特别是学生、老人、农村群众和流动人口等传染病易感人群宣传解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让群众充分了解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不断提升公共卫生事业的法治化水平。
(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指明了方向。执法检查中多个部门反映,现行“一法一条例”因制定、修改的时间较为久远,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完善修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将重大疫情联防联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从立法层面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建立完善集中统一、智慧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信息系统。三是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修订在饮用水、学校、集中医学隔离场所、大规模核酸采样点等领域的相关条款,填补处罚空白;明确各类卫生监督对象的预防措施、处置程序,强化在疫情防控中的主体责任,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四是在法律层面明确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能和责任清单,并明确其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传染病防治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挑战,紧密结合国家开展的“一法一条例”修法立法工作,主动作为,深化研究,积极向国家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共卫生领域的地方立法,尤其要聚焦目前还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开展小切口立法。比如针对我区牛、羊、活禽定点屠宰管理尚处于法治空窗状态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纳入自治区立法规划,加快启动立法程序,形成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回应人民期盼,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2.2016—2022年上半年广西肺结核、乙肝、艾滋病报告发病数统计表
3.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附件2

  

  

  附件3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5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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