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建立完善防止立法“放水”长效机制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将更加常态化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周年。在这样一个特殊时点,第二十八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于12月7日在湖南长沙召开。
会议指出,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四十年来,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书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制依据和保障。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记者从此次会上获悉,今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将更加常态化。对地方立法来说,一方面要自主开展法规清理,另一方面要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政策调整和保障重要法律实施开展集中清理,避免和纠正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问题,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将建立常态化法规动态清理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摆在突出位置。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不断有新的进步,基本实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地方人大也在不断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责任意识,推进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比如,湖南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9—2022年规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于今年7月修改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州政府制定的规章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实现全覆盖。又如,湖北省委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省委重要改革项目清单,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规范公权力依法行使。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法律体系建设更加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也意味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和实行法规清理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多个领域开展了专项审查和法规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要求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地方人大也积极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比如,湖南连续4年针对政府举债、脱贫攻坚、社保和医保等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废止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方向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改革要求在地方不折不扣得到执行。
就地方人大如何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地方立法要及时跟进国家立法,对于法律明确要求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予以推进;上位法较为原则难以直接适用的,要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细化实化。
会议还提出,要建立常态化法规动态清理机制,新制定和修改法律后,地方要迅速学习领会,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安排,确保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责任意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近年来,各地方认真汲取甘肃祁连山立法“放水”的经验教训,不断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责任意识,加强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平台建设,加强常态化法规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防止立法“放水”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每项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精神。
比如,甘肃深刻汲取立法“放水”教训,建立起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经过8次专项清理和1次全面清理,及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省级、市州法规作出处理,已修改32件、废止22件。
又如,湖北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同时加快信息平台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推动实现了报备审查一张网。
再如,广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交流和发布机制,2021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广东人大网站集中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重庆坚持备案审查与地方立法协同发力,实现了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
推进备案审查守住“不抵触”底线
就如何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如何在新时代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此次会议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法确定的“不抵触”原则,准确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条文含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坚决守住“不抵触”底线,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要健全人大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综合运用沟通、约谈、督促、撤销等纠错方式,强化监督纠错功能。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探索使用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进行审查研究;积极推动地方普遍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实现全覆盖;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61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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