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2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大家总的认为,条例内容全面,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体现了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要求。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就条例内容开展实地调研;对市委转交的政协意见进行研究;征求市人大法治建设顾问、天津河北两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在此基础上,与常委会财经办、市司法局、市经信局等单位充分沟通、研究修改。
10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原则
有意见提出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三条原则,未能全面涵盖促进数字经济的范畴,建议补充。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增加“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的表述;(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在第三条“创新驱动”后增加“融合发展”的原则,将“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合并为“安全有序”。(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明确主体
有意见提出,条例有较多的条款用“本市”作为主体,建议能明确的尽量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划布局的主体明确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十七条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的主体明确为市人民政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数据开放清单主体明确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三、关于创新与规范
有意见提出,数字经济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应注意法规规范要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将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专区的主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在第二十七条中,在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后增加“试验示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平台企业自治责任
有意见提出,平台企业自身在矛盾纠纷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多元治理条款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211/t20221128_2867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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