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立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填补了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3条,由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从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征收程序、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补偿结果公平、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阳光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在征收补偿主体上,《条例》进一步巩固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实施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征收程序,《条例》规定更为严格,在上位法规定的征收程序基础上,增加了对拟征收房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论证等程序,明确对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方式,授权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具体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事关被征收人切实利益。《条例》将“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贯穿始终,规定征收补偿不仅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此外还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条例》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除了提供房屋,还要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价值差价。对于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条例》还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住改非”补助办法,更好发挥政策协同作用。同时,将45平方米最低住房面积补偿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机制固化下来,切实保护困难群体利益。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237428727196723&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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