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新法解读 > 正文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删去第四项中的“经审定的”。

  删去第五项中的“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层住宅等建筑物的业主,可以申请加装电梯等附属设施,以完善建筑物的居住和使用功能。申请时,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七、将有关条款中的“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安监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删去有关条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链接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zyfb/dffg1/202106/t20210602_5302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