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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你也许想了解这些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信访工作是“安民之道”,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进一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修法全过程,从制度层面推进“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为啥要修订?

  现行《江苏省信访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进入新时代,条例已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亟需通过修订来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贯彻中央要求、推进社会治理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就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先后出台相关意见,提出明确要求。信访工作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防控化解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也发挥着源头性基础性作用。通过修订条例,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上升为法规制度,确保全省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结提炼经验、提升法治水平的需要。在多年信访工作实践中,我省大力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把相关制度措施、工作要求固化为明确的法规规范,进一步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推进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省“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

  推动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源头预防,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保障信访人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强调国家机关信访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多元化解机制,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都修订了啥?

  本次修订坚持“不抵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坚持“有特色”,结合我省实际,总结我省信访工作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款加以固化;坚持“可操作”,着力从立法层面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有效解决。

  调整框架结构,强化工作职责。本次修订强化了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设专章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进行规范,是目前全国省级信访立法的首创。既从面上对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以及信访工作机构职责作出规定,又从点上对人大信访职责、政府信访职责、法院信访职责、检察院信访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对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在适用范围中作指引性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突出权利保障,体现信访温度。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设专章规定信访人权利与义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拓展、补充完善。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保护、监督控诉权、知情权、回避申请权、信访委托代理权、复查复核和听证权、申请法律援助权。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对信访人因生产、生活困难提出救助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搭建网络平台,畅通信访渠道。近年来,全省信访系统大力推进网上信访建设应用,70%以上的信访事项是通过网上信访提出的,网上信访已成为信访主渠道。修订草案明确将网上信访作为重要信访形式,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畅通和规范网上信访渠道,提倡、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

  推进诉访分离,厘清救济边界。信访不能“包治百病”,我省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占全省信访总量10%左右。修订草案明确把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作为信访工作原则。科学界定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权利救济渠道的边界,进一步明晰人大、行政、法院、检察院信访职责范围,规定依法应当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规范分类处理方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对申诉、求决、意见建议等不同类型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结果和期限,分别作出具体要求,体现分类处理特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

  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修订草案单独设置一节规范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加强源头预防、领导责任、首办责任、主办责任和责任倒查要求,规定法律责任,明确引发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以及工作人员责任倒查问责情形和方式。同时,细化“三项建议权”,明确建议权应用情形,使“三项建议权”更准确、更科学、更有针对性。规范回应要求,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工作机构“三项建议”应在30日书面反馈采纳情况,对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规范信访秩序,营造法治氛围。推进依法有序信访,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新增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开发区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引导群众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表达诉求、主张权利。规定了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明确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情形;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结合《民法典》,规定了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国家机关人员或其亲属个人信息;对无理缠访闹访、滋事扰序等现象,注重与我省正在制定的信用条例的衔接,在全国首家探索将信访活动中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咋修订的,啥时有望出台?

  地方性法规从立项、调研、起草、提请初次审议、二次审议到通过、公布、施行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一个比较复杂漫长的过程。

  1997年10月17日 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10月1日施行。

  2018年6月1日 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被列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调研项目。

  2020年1月 多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的议案。

  2020年5月 省人大社会委办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建议将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列为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

  2020年9月 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省人大社会委坚持立法主导,会同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法工委等部门和单位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多次座谈会、论证会,数易其稿。

  2021年1月 列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立法项目。

  2021年3月12日 省人大常委会第86次主任会议听取社会委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的准备情况汇报。

  2021年3月29日 省人大社会委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根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规草案在江苏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还会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广泛征求意见,由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

  根据《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程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般是单月召开常委会,因此,修订后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有望在2021年7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表决通过。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jd/202103/t20210331_529118.shtml